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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10种情形
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点评: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如果穷尽执行措施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其结果与《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完全相同,故这种情况下比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未届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附:高院判例:被执行人“终本”裁定后,公司无实际经营,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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