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正文
案外人的债权人能否代位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裁判要旨
案例索引
争议焦点
案外人的债权人能否代位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应通过何种程序确定涉案土地使用权能否执行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的异议,这种异议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性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当事人、案外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另一种是基于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其他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提出的异议,这种异议本质上是一种实体性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在异议审查程序中,应当以形式审查为主,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裁定不服的,均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
综上,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而怠于提出异议,导致其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之虞时,案外人的债权人代位提起案外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处理。中山中院和广东高院对本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