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配偶对此有异议的,赋予其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救济的权利,以平衡执行效率和权利救济。
法条链接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为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