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人民法院是否追加保证人参加诉讼,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解释》)第四条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该条分两款内容规定了承担不同责任方式的保证人的诉讼地位。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人民法院是否追加保证人参加诉讼的问题,下文将分解为12个问题予以解读。
1.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如何确定承担不同责任方式的保证人的诉讼地位?
2.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新民间借贷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是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该表述的主要精神是在此情形下,法院原则上可不追加保证人,因为出借人没有将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有其客观原因,无论出于何种情况,放弃担保是担保权人的权利,司法机关不能替权利人做主。此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出借人释明,出借人坚持不追加的,人民法院没有必要追加。除非有特殊情况,例如案件的审理涉及借款人与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背后的利益交换所可能产生的诉讼,即互保案件,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将有利于减少在另案中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不同抗辩。当然,对于这种例外,在适用时应当严格审查。《新民间借贷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二种情形是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时,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该规定与前述规定相类似,相应情形可以参照处理。
3.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4.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决定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在诉讼的哪个阶段进行追加?
5.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决定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是否需经出借人同意?出借人不同意的,应当如何处理?
6.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一并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应当如何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7.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时,是否应当一并追加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及其法人作为共同被告?
8.在本担保诉讼中,能否追加反担保人参加诉讼?
是否追加因反担保人是主债务人还是主债务人指定的第三人而有所不同。当反担保的提供者为主债务人时,因其在本担保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而不必为其另设诉讼地位。当反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时,如果反担保人被追偿则面临其在本担保的判决中因没有参与诉讼而无法抗辩,例如该判决中的担保责任是否应当承担。虽然从理论上讲反担保人并不享有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但因没有参加本担保诉讼,并不真正了解案件的诉讼以及担保责任的承担是否真实,反担保人的利益可能缺乏诉讼保护的渠道。当主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若本担保判决内容是因主债务人及担保人抗辩不利,乃至于虚假抗辩,将导致反担保人失去抗辩机会。所以在实践当中,如果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也不排除可以将反担保人作为本担保诉讼的第三人进行追加。
9.债权人起诉负责监督专款专用的第三人时,是否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10.人保与物保并存时,如何确定保证人与物权担保人的诉讼地位?
当同一债权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二者的责任承担分为两类三种情形:(一)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顺序等承担清偿责任。当事人之间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有约定的,应当首先按照约定实现债权。(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又分为两种情况: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能满足债权时才可请求保证人就担保物不足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2.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地位等同,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无论哪种情形,都应当将保证人和物的担保人作为共同的担保人对待,只是承担责任的顺序不同,在诉讼中保证人与物的担保人应为共同被告。需要强调的是,判决中必须标明担保债务的偿还顺序,其中物权担保人只在所提供的担保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11.主债务约定了仲裁,且主债务双方已按约申请仲裁,但债权人对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的,能否追加主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不履行仲裁裁决致超过强制执行期限的,保证人是否免责?
12.当债权人只起诉担保人而法院又将主债务人追加为被告时,是否应当变更管辖法院为主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
关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是指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作为被告的诉讼,因两个合同确定管辖的法院不一致而适用主合同确定管辖地的情况。因此,当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一起被提起诉讼时,应当以主债务人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而当债权人只起诉担保人而法院最终又将主债务人追加为被告时,因为此时管辖法院已经确定,即使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所在地不一致,因法院已经受理了债权人对于担保人的诉讼,故不宜再行变更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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