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商品房存在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拒绝收房的,开发商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胡某与某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胡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交付条件为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商品房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某房产公司通知胡某收房。胡某在验房时发现商品房存在电视背景墙有水渍痕迹、卫生间若干瓷砖空鼓、主卧若干地板起翘等质量问题,因此拒绝收房,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房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裁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修正)》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只有在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商品房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购房人才有权拒绝收房。
案中商品房在交付时已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和法定交付条件,且不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对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保修责任框架下向开发商主张予以维修,购房人拒绝收房的,开发商无需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故法院对胡某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不予支持。
【指引意义】我国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在查验商品房的过程中,购房人往往会发现商品房存在瓷砖空鼓、踢脚线不水平、柜门安装不齐整等诸多质量瑕疵,这些问题在精装房交付中尤其普遍。对于不涉及主体结构质量、不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但一般质量问题不构成拒绝接收商品房的正当理由,开发商无需因此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