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三九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对人防车位独立投资、成本独立计算的情况下,三九公司向小区业主出售商品房,三九公司对人防车位出资者的身份及权益也随之让渡于小区业主,即小区业主通过出资购买专有部分房屋,其购买的对象应包含专有部分房屋之外的共有部分及其他小区业主可以共同享有的利益,而此种利益即应包含对人防车位的使用权、收益权。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2019)川0106民初13146号
但自2014年12月起,三九绿城业委会趁选聘新物业入驻案涉项目之机,在未经过三九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对案涉项目人防车位擅自进行经营和收费,经了解,金房物业公司每月向三九绿城业委会交付停车费收益固定价38,250元,截止2019年3月31日,累计收益2,180,250元。三九绿城业委会金房物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三九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三九公司诉至法院。
2014年12月10日,三九绿城第一届业委会、金房物业公司向三九公司出具《关于三九绿城小区物业交接事宜的函》记载:三九绿城第一届业委会就小区新旧物业交接事宜告知你们······为此贵方的人防工程和车位问题等相关事宜,需与金房物业公司进行磋商。”
本院认为,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之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