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及用人单位的申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是否赔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行政确认行为。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围绕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工伤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监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立足于审判实践,对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合理场所的判断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理难点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注重对受伤职工的医治关怀,又考虑督促用人单位改善劳动保护条件,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实践中,职工所从事的行业类型相对多样,不同工种面临的职业环境风险亦存在差异,对工伤认定行为的司法审查存在若干难点。
(一)“三工”因素判断难
“三工”因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构成工伤认定的基本要件,也是审判实务中最难把握的问题。职工主动加班、因工外出以及“八小时”工作制外的时间能否认定为工作时间,往往存在不同理解。固定工作岗位外的相关区域以及单位控制范围外的地点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在司法实践中亦有争议。工伤认定还要考虑“因工受伤”的因素,因特定职务或者特殊工作性质,在外出途中、就餐期间、工作间隙等受伤是否系工作原因所致,无法径行作出判断,认定结果往往存在分歧。
(二)工伤认定特殊情形把握难
《工伤保险条例》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不同情形,并且将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实践中的劳动用工形态非常多样,不同领域工作内容亦差异明显,案件涉及的工伤认定事实远比法律列举的情形更加复杂。尤其针对可能视同工伤的特殊情形,职工、用人单位以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往往出现分歧意见,司法审查标准亦难以把握。
(三)事实劳动关系证明难
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劳动关系的存在具有密切联系,但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存在困难。部分职工受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指派进行工作,只能提供证明效力较低的关联材料,用人单位往往以劳务、承包、租赁、代理等关系否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甚至以职工在岗前培训期、试用期或招工时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等作为否认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需要对这些抗辩理由逐项甄别。
(四)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权益平衡难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理需要考虑相应的社会效果,坚持预防为主、康复优先、救助及时的原则,有效防范和减少工伤事故。同时,也要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降低用人单位负担之间实现平衡。在工伤认定领域,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往往存在利益冲突且不易调和,案件裁判难以综合平衡两者权益,涉案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阻力较大。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
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范围,主要涉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工伤认定结论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工伤认定行为的司法审查,法院应当从职权依据、执法程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既体现人文关怀和示范导向,又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保障受伤职工的医疗和生活救助有效实现。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文主要涉及针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工伤行为的司法审查,不涉及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当事人对此有异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