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探讨|延期支付补偿费,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 来源:原创
  • 作者:赵宇 赵丽君
  • 发布时间:2021-09-14

引言

竞业限制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即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受侵害,是用人单位维护其商业利益的一种法律预防手段,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于劳动者的选择权受限、不能在自己熟悉的领域或同类竞争的公司中工作,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在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时有纠纷发生,本文就延期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协议效力问题做分析、交流、探讨。

 

问题提出

劳动者甲 与 用人单位乙 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双方约定补偿费按季支付。劳动者甲于2020年2月份从用人单位乙辞职。用人单位乙于2020年10月30日、2020年11月1日、2020年11月18日分别支付了劳动者甲第二、三、四季度竞业限制补偿费,并于2021年1月17日支付了劳动者甲2021年第一季度竞业限制补偿费。

用人单位乙 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劳动者甲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应当支付违约金若干元;

劳动者甲答辩三个月未支付补偿金,应当认定竞业禁止协议无效。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用人单位乙 客观结果上 虽然没有严格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劳动者甲补偿费,即延期支付了相关补偿费,但劳动者甲予以接受,根据相关司法案例判决观点,类似情况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具体案件索引如下:

 

案例观点

1、案号:(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5123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本案竞业限制协议是否解除的问题,本院认为,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双方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据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依约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具有对双方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权。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合同履行或全部履行之前,由于具备了合同解除的相关条件,而由合同的相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解除权人在解除合同时,必须使相关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方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于本案而言,虽然被上诉人存在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情形,但上诉人江兴隆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行使了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权,并使相关意思表示到达了被上诉人现代文化公司处。原审判决据此认定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尚未解除,双方当事人仍受竞业限制协议约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2、案号:(2017)沪0104民初17881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院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以此弥补因竞业限制义务而导致劳动者离职后因就业岗位选择范围缩小及劳动收入的减少而造成的损失。然而现有事实表明,皓扬公司在孙奥博离职后未依约支付孙奥博竞业限制补偿金,对此皓扬公司进行了解释,即孙奥博在离职前已开始与另案被告张某某、孙某计划合资并实际组建了黑漠公司。尽管皓扬公司未向孙奥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款,但是不能因此即认定孙奥博无需遵守《保密及非竞争性协议》,在孙奥博申请解除《保密及非竞争性协议》并未获准之前,孙奥博仍应遵守《保密及非竞争性协议》,直至2017年9月29日止;如有违反,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案号:(2018)京0108民初15533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二,马原是否应向旷视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进而,双方间《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因旷视公司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而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竞业限制补偿金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支付的对价,马原离职后未依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故无权获得竞业限制补偿金。现旷视公司已向马原实际支付2017年6月23日至2017年8月22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17051.20元,马原应当予以返还。至于旷视公司主张马原还应返还其公司已代缴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部分,旷视公司可通过合法途径另行解决。进而,针对马原所持旷视公司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导致双方间《竞业限制协议》解除的主张,本院认为,旷视公司停止向马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系因发现马原并未依约履行协议项下的竞业限制义务,而有权拒绝履行己方支付补偿金的义务,行为性质上属于履行抗辩权的范畴,而非违反协议约定,故马原以此要求确认双方间《竞业限制协议》于2017年8月23日解除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旷视公司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无不当,本院依据双方间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确认双方应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2018年6月22日。”

据此判例,由于劳动者甲在竞业限制期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劳动者甲还应返还用人单位乙所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4、案号:(2020)川34民终720号,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应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该权利应为请求权而非形成权,需经劳动者请求而解除,而被上诉人银春并未提起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请求,故《竞业限制协议》在被上诉人银春离职后仍然有效。

5、案号:(2018)沪02民终11655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意见如下:“虽美乐家公司在葛南山离职后未即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相关司法解释对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亦有明确规定,葛南山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葛南山认为美乐家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为选择不要求葛南山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系其对自己违约行为的开脱,本院不予采纳。”

6、案号:(2019)浙02民终2924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不因未约定经济补偿而无效,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也可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但本案中,姚某此前并未主动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因此,姚某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迪麦格公司未实际支付经济补偿为由,提出该协议无效、已解除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7、廖某于2015年7月入职浩瀚公司,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廖某在终止与浩瀚公司的劳动关系后,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期限为2年。竞业期限内,浩瀚公司给廖某一定的经济补偿,支付方式为本月三十一日前支付上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协议还约定,廖某如有违反竞止条款,应当向浩瀚公司支付违约金为人民币50万元。2016年6月1日,廖某离职,后进入渺渺公司,渺渺公司与浩瀚公司经营范围大部分重合。2016年8月5日,廖某收到浩瀚公司支付的第一笔竞业限制补偿金1000元,同时浩瀚公司表示,廖某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并诉至法院要求廖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廖某答辩称,其于2016年6月1日离职,浩瀚公司按约定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浩瀚公司直到2016年8月5日才向其支付第一笔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因浩瀚公司未依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而自动解除,其无需遵守。法院受理后,认为虽然浩瀚公司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廖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廖某已接受该补偿金并未提任何异议,且此前廖某也没有因浩瀚公司迟延支付补偿金而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浩瀚公司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或通过诉讼行使竞业限制解除权,视为廖某对《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及浩瀚公司履行行为的认可,故,竞业限制协议对其仍具约束力。最终,法院酌情判令廖某支付浩瀚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50000元。

 

律师观点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上述法条可知,竞业限制协议不因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而自动解除。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未依约支付竞业限制赔偿金的,劳动者应当以明示的方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或者通过法院解除在未解除之前仍应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否则用人单位可依据竞业限制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

2.当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此情况不支付,而不是未按时支付,此种情况更为严重的情况时,较为保险的应对措施为:①书面催告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②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拖欠经济补偿至少客观上达到三个月)③申请劳动仲裁以请求补偿金。

3.须特别注意的是,即使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也应避免在竞业限制约定生效的状态下突破竞业限制,而应先通过前述两种路径行使解除权,否则将极易使自身陷于不利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月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不影响竞业限制约定的效力,在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前,仍负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综上,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于劳动者甲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本案劳动者甲不但应当支付违反竞业禁止的违约金,还应返还用人单位乙竞业限制补偿费。

 

作者简介

赵 宇

全国专利信息师资人才

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管理先进个人

瀛和律师机构(全国)知产委 副主任

天津市专利信息传播利用讲师  

天津律协知产委委员、专利组长

瀛略律所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

曾经在专利事务所精专于知识产权法务工作;之后北京、天津的高科技企业担任法务部长等职位,具有丰富的一线企业知识产权及法务工作的实操经验,特别是在企业知识产权类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和解决中,成绩突出,经办过数百件知识产权争议、经济合同、商事纠纷的案件;多次在最高法院及地方高院代理案件,得到当事人好评。

 

 

赵丽君

 

专利代理师

助理级工程师

天津大学法律硕士

法律和理学双学士学位

曾任职于检察院,熟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后在国内知名医疗器械领域科技型企业从事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专利检索、专利撰写、专利申请、审查意见答复等工作,熟悉企业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流程管理,知识产权行业工作经验丰富。业务范围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诉讼与非诉讼、民间借贷纠纷、海商案件、常法服务、合同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