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产品侵犯多个专利权,原告怎么主张赔偿数字?

  • 来源: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
  • 作者: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1-07-16

针对同一侵权产品、分别依据不同专利权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

如上所述,这样的情况是怎么产生的呢?举个例子:

A公司生产了一款跑步机,A公司就这款跑步机申请了多项专利,包括一种单立柱折叠式跑步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一种跑步机的防夹手结构及跑步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一种跑步机的控制方法、跑步机以及智能终端的发明专利、一种角度可调节的跑步机用的跑步机构的发明专利、体育健身跑步机的外观设计专利等等。也就是说,一个产品上可能具有多项专利技术。侵权者仿照这个产品,同时也是在仿照这些专利技术方案,就会存在专利侵权的问题。A公司针对这一侵权产品,用这个产品上的多项专利进行维权起诉侵权者,也就是如上所述“针对同一侵权产品、分别依据不同专利权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

案例简述

小白床  图片来源于网络

永康公司是一家运动器材公司,其公司的一款主打产品—小白床,销量甚好,永康公司的专利意识比较强,此前就这款产品曾申请了几项专利,并且老老实实缴纳专利年费,几项专利目前都处于有效状态。对于这款热销的小白床产品,不妨有竞争对手仿造,其中就包括山羽公司,对于山羽公司仿造产品、挤占市场的行为,永康公司不甘示弱,哪能任人欺负呢,难道我的那些专利都是纸老虎吗?于是,永康公司向法院提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的诉讼,永康公司共用四个专利发起对山羽公司同一侵权产品的诉讼,法院分别予以立案,这四个专利有三个是发明,一个是外观设计。

序号

专      利

1

ZL20151038××××.5号“健身锻炼设备”发明专利权

2

ZL20118007××××.8号“健身锻炼设备”发明专利权

3

ZL20151038××××.7号“健身锻炼设备”发明专利权

4

ZL20123001××××.3号“重整训练装置”外观设计专利权

永康公司以这四项专利权在浙江省杭州中院提起了四个诉讼(案号分别为:(2018)浙01民初2547号、(2018)浙01民初2546号、(2018)浙01民初2548号、(2018)浙01民初2545号),四项专利法院判决山羽公司向永康公司赔偿总额135万元,其中三项发明专利每个40万,外观设计专利15万。

最高院观点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088号

专利权人分别依据不同的专利权,针对同一侵权产品提起多个民事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整体评价和计算侵权人的获利后,根据多个案件涉及专利权的数量和专利类型等具体情况,分摊到各个案件中进行判赔。各个案件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应超过侵权人因该侵权产品所获非法收益的总额。

赔偿数额方面,永康公司证明损失和山羽公司获利的情况,法院考虑了如下因素:

(1)专利类型。相比较而言,发明专利具有更高的创造性,其技术含量较高,对社会做出的贡献也比较大,而外观设计是应用于工业上的具有美感的设计。

(2)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以及规模。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越长、规模越大(比如在多地多次参加展会、将侵权产品出口至多国等多种渠道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权情节越严重,给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也越大。

(3)专利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律师费等。

(4)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单一还是多个。比如,仅实施了制造,还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等行为都存在。

(5)被诉侵权产品的单价以及受市场青睐程度。

(6)侵权人是否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比如,此前专利权人曾就涉案专利向侵权人发出过律师函或者警告函要求停止侵权,侵权人依旧侵权的。

(7)侵权产品是否是专利权人公司的主要产品,以往给专利权人公司带来的利润有多大、销售总额为多少。

律师观点

1.针对同一侵权产品,专利权人以不同专利权起诉要求赔偿的,不属于重复计算赔偿额。

比如:专利权人以外观设计专利为基础起诉侵权人要求赔偿,后又以实用新型专利为基础起诉侵权人要求赔偿的,关于两起的赔偿数额不构成重复计算。前者是因为被诉侵权产品所具有的外观而不正当占有专利权人市场份额的非法获利,后者是因为被诉侵权产品所具有的形状、结构而不正当占有专利权人市场份额的非法获利,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侵权行为,该两种行为对于被诉侵权产品最终非法获利具有不同的作用与不同的贡献率。因此,两起诉讼判决赔偿的数额不构成重复计算。

2.专利权人以母案为权利基础提起诉讼,后又以分案申请提起诉讼进行维权的,不属于过度维权。

母案申请与分案申请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不相同,各自技术方案相互独立,均应受到法律保护,专利权人以母案为权利基础提起诉讼,后又以分案申请提起诉讼进行维权的,不属于过度维权。

 

 

 

 

作者简介   

赵  宇

全国专利信息师资人才

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管理先进个人

瀛和律师机构(全国)知产委、副主任

天津市专利信息传播利用讲师  

天津律协知产委委员、专利组长

瀛略律所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

曾经在专利事务所精专于知识产权法务工作;之后北京、天津的高科技企业担任法务部长等职位,具有丰富的一线企业知识产权及法务工作的实操经验,特别是在企业知识产权类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和解决中,成绩突出,经办过数百件知识产权争议、经济合同、商事纠纷的案件;多次在最高法院及地方高院代理案件,得到当事人好评。

 

赵丽君

专利代理师

助理级工程师

天津大学法律硕士

法律和理学双学士学位

曾任职于检察院,熟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后在国内知名医疗器械领域科技型企业从事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专利检索、专利撰写、专利申请、审查意见答复等工作,熟悉企业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流程管理,知识产权行业工作经验丰富。业务范围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诉讼与非诉讼、民间借贷纠纷、海商案件、常法服务、合同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