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专利法》亮点解读——专利权保护

  • 来源:原创
  • 作者:赵 宇 赵丽君
  • 发布时间:2021-03-18

前言: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新《专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专利法修正内容充分体现了《专利法》的时代性和国际性。特别在加强专利申请权保护或专利权保护方面亮点频出,不但加大了专利保护力度,从立法层面保护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智力创造劳动成果,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发明创造者的创新积极性,对提升知识产权申请的质量以及知识产权维权等方面都有非常正向的、积极的促进作用。下面将从专利权保护层面对新修改《专利法》进行分项解读。

正文:

(一)加大专利权的保护力度

1、损害赔偿方面的修改

(1) 增加赔偿方式的选择

在《专利法》修改之前,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如下顺序确定:

①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②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

③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新修改的《专利法》改变了这一侵权赔偿数额确定的顺序,即:

①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②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修改之前,只有当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才可以按照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专利法》修改之后赋予权利人更多的选择权,在受到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之间可以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赔偿,从而提高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

(2)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现行专利法旨在赔偿权利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而在实践中,由于损失是消极的减少,权利人往往难以举证,固定证据也比较难,给维权带来很大的困难,考虑到维权的成本,权利人更多的是放弃维权,使侵权者更加肆意地侵权,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也不利于社会创新,新修改的专利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可以有效打击侵权人侵权的嚣张气势,形成法律震慑的效力。

(3)提高法定赔偿数额

修改前的专利法对专利权侵权赔偿的法定数额范围为:1万元—100万元,修改后的专利法调高了赔偿的范围,为:3万元—500万元,修改后的专利法明显提高了赔偿数额,对于专利权人维权来说是个重大的利好消息。

(4)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就是把相应的举证责任转嫁给对方,增加了对方的举证责任,这是对对方不利的,结合本法条,也就是对侵权人不利,从而更有利于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能在诉讼中获得更多的主动地位。

2. 诉讼保全方面的修改

修改后的专利法增加了权利人财产保全的情况,行为保全中可以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增加了适用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的情形,即妨碍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实现其权利时,也可以申请适用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删除此前申请保全的一系列限制措施。使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更容易申请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从而更有利于维权。

3、诉讼时效的修改

新修改的专利法延长了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即由原来的两年变为三年,与民法典规定的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保持一致,同时也给予了权利人更长的请求保护的期间,此外,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也有所变化,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仅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而且要知道侵权人,才会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这无疑也是对权利人更为有利的,因为有时候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但幕后的侵权人却往往很难找到,此次修法增加了还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人之日才会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给予了权利人更长的时间来维权,使得权利人的利益得到更充分有效的保障。

4、完善专利行政保护制度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行的是行政保护与民事保护的双轨制,对专利行政保护制度做出更为细致、完善的规定,对权利人维权来说也会更为便利,在具体的维权过程中指向更明确、更有依据可循。

5、扩大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申请主体

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申请主体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但利害关系人并不包括被控侵权人在内。新《专利法》第66条扩大了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体范围,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和被控侵权人都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此前,由于被控侵权人拿不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专利权纠纷中可能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新修改的《专利法》给了被控侵权人更多的选择机会,提前拿到专利权的评价报告,可以做出对己方更为有利的决策。

(二)延长保护期限

1、延长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此前,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为适应我国加入关于外观设计保护《海牙协定》(全称《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的需要,新修改的专利法将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延长至15年,给予了权利人更长的权利保护期间,对于优秀外观设计给予更长时间的保护,有利于鼓励设计创新。

2、建立了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

药品研发具有研发周期长、投入资金成本高的特点,往往也有长期高成本的投入,但没有新的药品研发成果产出的情况,药品研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此外,鉴于药品涉及公众健康与安全,关系大众健康,新药上市需要通过国家食药监局药品评审中心审批,也需要较长的时间,造成药品研发主体高投入而实际药品专利权保护期限短,不能得到应有回报的情况,这一现象可能会造成研究主体不愿再投入创新,致使新药产出缓慢,药品不能更新迭代的现象,对公众健康造成消极影响,新修改的《专利法》对药品专利期限给予补偿,延长了药品专利权的实际有效期,为权利人争取了更长的权利保护期间,在一定程度上会鼓励创新,提高药品研发主体新药研制的积极性,对公众健康也具有正向、积极的促进作用。

 

作者简介   

 

赵 宇

瀛和律师机构知产委副主任

天津律协知产委委员、专利组长

瀛略律所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

专利事务所精专于知识产权法务工作;之后北京、天津的高科技企业担任法务部长等职位,具有丰富的一线企业知识产权及法务工作的实操经验,特别是在企业知识产权类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和解决中,成绩突出,经办过数百件知识产权争议、经济合同、商事纠纷的案件;多次在最高法院及地方高院代理案件,得到当事人好评。专利事务所精专于知识产权法务工作;之后北京、天津的高科技企业担任法务部长等职位,具有丰富的一线企业知识产权及法务工作的实操经验,特别是在企业知识产权类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和解决中,成绩突出,经办过数百件知识产权争议、经济合同、商事纠纷的案件;多次在最高法院及地方高院代理案件,得到当事人好评。

 

赵丽君

专利代理师

助理级工程师

天津大学法律硕士

法律和理学双学士学位

曾任职于检察院,熟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后在国内知名医疗器械领域科技型企业从事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专利检索、专利撰写、专利申请、审查意见答复等工作,熟悉企业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流程管理,知识产权行业工作经验丰富。业务范围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诉讼与非诉讼、民间借贷纠纷、海商案件、常法服务、合同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