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否认合同系其签署,是否需要承担合同义务?

  • 来源:原创
  • 作者:沈溪
  • 发布时间:2021-09-13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四川公司与天津公司签订了项目名称为“A学院2110工程电子沙盘显示设备采购项目”的《设备采购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四川公司直接向A学院交付电子沙盘显示设备,设备款由天津公司向四川公司支付,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即合同生效后一星期内支付总额的30%,设备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总额的60%,验收后一年内支付总额的10%。

2018年12月,设备经A学院验收,但至2021年4月,天津公司尚有50%多设备款未向四川公司支付。故,四川公司委托本所、并指派笔者作为代理人,笔者依据合同约定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天津公司支付设备尾款、违约金、保全保险费、仲裁费及保全费。

庭审情况

根据四川公司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天津公司答辩称案涉合同是由法人的朋友持公章加盖,并非该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故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也因此不应向四川公司支付违约金,而保全保险费、仲裁费及保全费也应由四川公司自行承担。

四川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合同、收款回单、发票等;天津公司提交其与A学院签订的合同以及证人证言。

仲裁结果

经仲裁庭审理,最终裁决由天津公司向四川公司支付设备尾款、违约金、保全保险费、仲裁费及保全费,其裁决金额与四川公司主张的金额一致。

律师评析

本案中,天津公司答辩称案涉合同并非其签署、也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故认为仲裁庭应驳回四川公司的仲裁请求。但是根据民事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天津公司应对该主张举证,否则,就由天津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天津公司通过其公司账户向四川公司支付了部分合同款,这一行为,也足以说明天津公司对于合同的签订、履行是知晓的。因此,天津公司败诉。

 

 

作者简介

沈  溪

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中共党员

吉林大学法律硕士

毕业后一直致力于法律服务,在律师行业工作数年,工作态度严谨、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业务范围涵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民间借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