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5月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制定印发的《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通告》规定,凡在通告公布之日(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非法枪爆等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涉弩等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违法人员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通告》明确,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违法犯罪活动并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针对当前有的老百姓对枪支、仿真枪、玩具枪识别不清的情况,《通告》提示指出,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玩具枪时要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志、来源不明的玩具枪,不要购买仿真枪、火柴枪、水弹枪和仿真手雷、炸弹等易于造成危害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