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其共同财产包含违章建筑的,在违章建筑合法化之前,当事人对其的“所有”只是事实上的所有,而不是法律上的“所有权”。因此法院不应分割所有权,但可以对建筑物的使用权和因使用产生的利益进行分割。
黄尚理诉莫丽梅离婚纠纷案
【案情】:
原告黄尚理与被告莫丽梅相识后于2001年元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1年10月1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黄永军,后双方于2009年5月26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无法培养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平果县马头镇龙居三十米铁路桥旁共同建造两开间一层平房,此房屋基地是以2000元转让费从他人手中转买的,无建设用地许可证、无建设规划许可证、无准建证,属于“三无”违章建筑。经双方作价此房屋的使用价值为3.5万元。
【诉辩意见】:
原告诉称,原、被告认识后不久便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虽然生育了一男孩,亦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由于原、被告认识时间短,婚后方知双方性格不合,时常为一些生活琐事而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要保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为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小孩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被告认识时间短,草率结婚。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闹矛盾,感情确已破裂是事实,同意离婚。但婚后夫妻共建位于平果县马头镇龙居三十米铁路桥旁两开间平房归被告所有。同意小孩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15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其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发票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虽然违法,但该房屋是建筑材料的结合,这些建筑材料仍还有使用价值。为此,经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黄尚理与被告莫利梅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黄尚理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150元,直至年满18周岁止,小孩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发票,由原、被告各付一半;三、位于平果县马头镇龙居三十米铁路桥旁两开间平房归原告使用,由原告补偿给被告6000元房屋使用差价费。
法院评论
法院在处理此房屋中,有以下几点争议:
1、第一种意见认为: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均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中,只告知当事人由行政部门处理,不需合并处理。
2、第二种意见认为:建筑物作为违章建筑虽然违法,但可以将它看成是建筑材料的结合,对于这些材料,当事人请求法院分割时,法院应当分割。
3、第三种意见认为:违章建筑之所以违法,是因为建筑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违章建筑也可能永远违章,也可能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而合法。不过,当事人要求分割之前,该房屋是无法进行房屋登记取得所有权证的,应不予支持。但是该建筑虽然由于违法而无法取得所有权证,但其还有使用价值。因此,对于这些违章建筑,法院可以根据违章建筑的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对于违章建筑,法院不应分割所有权,但可以对建筑物的使用权和因使用产生的利益进行分割。因为在违章建筑合法化之前,当事人对其的“所有”只是事实上的所有,而不是法律上的“所有权”。如果离婚后该违章建筑因补办了相关手续而合法化后,当事人可以协商重新分割该建筑物的所有权。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权属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