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维护爸爸在家庭中应有之尊严,歌颂爸爸在家庭经营中不可磨灭之功勋,保障爸爸在家庭中不可撼动之地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 本法调整家庭中爸爸与妻子、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爸爸的权益受法律保护】爸爸在家庭中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家庭成员不得侵犯。
第四条 【优先原则】爸爸在家庭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优先于其他家庭成员。
第五条 【尊重原则】其他家庭成员从事家庭活动,应当尊重爸爸的意愿,参照爸爸的意思妥善调整自己的言行举止。
第六条 【诚信原则】其他家庭成员进行家庭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对爸爸保持诚实。
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家庭成员进行家庭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八条 【保护原则】其他家庭成员进行家庭活动,应当有利于爸爸保持心情愉悦、维护爸爸的家庭地位。
第九条 【法律适用】处理家庭纠纷,可以参照本法;本法没有规定或爸爸的意志与本法不同的,应当遵从爸爸的意志,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 【仪式原则】每年六月第三个星期日,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为爸爸送上鲜花、美食及节日礼物,并严格贯彻落实本法精神。
第十一条【财产管理权】爸爸有权全盘掌握家庭的财产情况,具体体现为:
(一)子女红包代管权;
(二)制定家庭生活经济方针;
(三)了解家庭的开支项目。
其他家庭成员若有维持必要生活外的重大开支,须经爸爸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礼物请求权】每逢父亲节、生日等重要节日时,爸爸有权要求其他家庭成员赠与其经济能力范围内的礼物,礼物的种类及赠与方式应根据爸爸的意思确定。
第十三条【对妻子的监督权】妻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爸爸责令改正,并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给予处理:
(一)生气不说理由;
(二)在外面不给爸爸面子;
(三)不做家务;
(三)其他不利于夫妻和睦、家庭团结的行为。
第十四条【对子女的监督权】子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爸爸责令改正,并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给予处理:
(一)夜不归宿;
(二)篡改考试分数;
(三)谎报学习进度;
(四)晚睡晚起;
(五)好吃懒做;
(六)沉迷不良嗜好;
(七)其他不利于个人成长的行为。
第十五条【惩戒权】妻子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爸爸可对其处以罚金。
子女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爸爸可对其进行口头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者,可进行警告;再三警告无效者,爸爸可借助以下工具进行惩罚:
(一)巴掌;
(二)衣架;
(三)树枝;
(四)抹布;
(五)笤帚;
(六)拖鞋;
(七)皮带;
(八)榴莲;
(九)搓衣板;
(十)其他有助于长记性的生活用品。
但惩罚的手段和程度不得违反比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六条【人身自由权】爸爸的个人行动不受其他家庭成员的过问和干涉,除非该活动有需要其他家庭成员主动献殷勤。
第十七条【权威话语权】爸爸在家庭中的发言具有绝对权威,具有法律效力,不受其他家庭成员反驳;违抗者视为违反本法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可类推适用本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惩罚。
第十八条【健康快乐权】爸爸有权利在家中以最适合保持自己健康快乐的方式生活,其他家庭成员应无条件支持。
第十九条【爸爸的义务】爸爸在家庭中不负有任何强制性义务。
第二十条【照顾义务】当爸爸身体不适时,其他家庭成员负有关心、照顾义务。
第二十一条【安心义务】 平日保持良好作息,维持健康体魄,让爸爸安心。逢年过节应尽量归家,让爸爸放心;若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归家,应积极地与爸爸联络,给爸爸相伴身边的温暖。
第二十二条【学习义务】认真阅读爸爸在家族微信群中转发的各类有关养生、事业、理财、传统文化、个人品德等内容的文章,做好笔记,并立即回复:“谢谢爸爸,已收藏!”
第二十三条【劳动义务】其他家庭成员应主动负担家务劳动,看到爸爸在做家务时应主动帮忙。
第二十四条【妻子的报告义务】妻子应定期主动向爸爸如实汇报以下情况:
(一)工资收入;
(二)奖金数额;
(三)股票、基金等隐形资产;
(四)个人开支;
(五)应酬安排;
(六)异性同事、好友的交往情况;
(七)其他有利于增加夫妻间相互信任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子女的报告义务】子女应定期主动向爸爸如实汇报以下情况:
(一)红包收入;
(二)个人开支;
(三)婚恋状况;
(四)学习成果;
(五)健康状况;
(六)行动去向;
(七)其他可能会让爸爸担心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餐前义务】当爸爸在做饭时,其他家庭成员应垂手侍立一旁帮厨,同时在言语上应进行恰到好处的赞美与鼓励;饭菜快做好时应主动端菜,摆好碗筷。但饭菜并非爸爸制作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餐中义务】用餐时其他家庭成员负有以下义务:
(一)主动往爸爸碗里夹菜;
(二)真诚赞美爸爸的手艺,但饭菜并非爸爸制作的除外;
(三)安静地倾听爸爸的发言,同时面带微笑;
(四)许诺饭后洗碗刷锅;
(五)其他有利于爸爸愉快用膳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餐中禁止行为】用餐时其他家庭成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坐在椅子上抖腿;
(二)玩手机、东张西望;
(三)用筷子指着别人;
(四)将筷子插在米饭上;
(五)用饮料代替喝汤;
(六)狼吞虎咽,不懂谦让。
(七)挑食、偏食、厌食、暴饮暴食;
(八)其他有违餐桌礼仪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餐后义务】爸爸用膳完毕后,其他家庭成员负有以下义务:
(一)回味爸爸的精湛手艺,但饭菜并非爸爸制作的除外;
(二)许诺下次自己会大展厨艺;
(三)主动收拾、刷洗碗筷;
(四)说声“爸爸辛苦了!”;
(五)制定减肥计划;
(六)迅速投入状态学习、工作;
(七)其他有利于调动家庭成员积极性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法所称的“等”应结合爸爸的意思从宽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法自颁布之日立即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