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前任分手,对方要求退还恋爱期间的ta赠送的礼物,还不还?

  • 来源:原创
  • 作者:沈 溪
  • 发布时间:2021-07-06

恋爱期间,各种节日,双方互相赠送个小礼物,都是很正常的现象。因为所有赠送的礼物都是基于双方的恋爱关系。一旦分手,也存在个别的前任要求返还ta曾经赠送给你的小礼物,这时你应该返还吗?

对方赠送的小礼物,一旦实际交付给你了,所有权就归你所有了,所以你可以不用返还。但是,如果遇到特别“豪”的前任赠送了你房产这样的不动产,即便实际交付给你并让你居住了,但是如果没有将房产证上的名字变更为你,那么因为你对该房子不享有所有权,即便对方有赠与你的意思,你也是要返还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欠款规定。

 

作者简介

沈 溪

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中共党员

吉林大学法律硕士

毕业后一直致力于法律服务,在律师行业工作数年,工作态度严谨、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业务范围涵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民间借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