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一方称其仍为对方提供服务并据此主张服务费,法院如何认定?

  • 来源:原创
  • 作者:沈溪
  • 发布时间:2021-10-11

案情回顾

2018年2月,上海公司与天津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由上海公司为天津公司提供线上招聘服务,有效期一年,协议有效期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期限届满后协议失效,经双方同意可以书面形式延长,协议附件明确了服务内容及报价,并对服务费用进行了约定,同时协议对付款方式等均进行了约定。协议并约定天津公司在平台预存1万元,用于对员工的红包激励。

上述协议生效后,天津公司依约支付服务费、上海公司依约为天津公司提供服务,双方在上述协议履行期限内无任何纷争。在上述协议期限即将届满时,上海公司与天津公司的某总监就是否续签协议进行了沟通,但天津公司的某总监表示“我会安排好的”、“基本没问题了就按之前合同续签”等,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的续签协议。

原协议期限届满后近9个月之后,天津公司致函上海公司称不再与其续签协议。上海公司认为,其在原协议届满后,基于与天津公司某总监的沟通,认为双方会签订续签协议,因此在原协议期限届满后继续为天津公司提供服务,天津公司在原协议期限届满后也一直使用上海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招聘,因此天津公司应该向其支付9个月的服务费,因天津公司拒绝支付,故上海公司将天津公司诉至法院。同时天津公司反诉上海公司返还未发放完的红包。

庭审情况

上海公司提交了原协议,用以证明其诉请金额的计算依据;申请证人出庭,对天津公司使用其服务的数据现场导出,证明在原协议期限届满后,天津公司仍继续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提交了与天津公司总监的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天津公司要与其续签协议等。

天津公司对上海公司提交的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并认为依据原协议约定,双方协议期限届满后协议自动终止,如续签需签订书面的协议,因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续签协议,故在原协议终止后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同时提交了其已经将1万元红包款支付至上海公司的付款凭证以及红包余额的证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令上海公司返还天津公司红包款。

上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

律师评析

1、上海公司本诉败诉的原因为何?首先,双方的原协议约定期满后协议自动终止,如要续期需签订书面的协议。在原协议期满后,天津公司仅表示有续签的意愿,但双方并未就续签进行具体的磋商、也未签订书面的续签协议,因此双方之间在原协议期满后,不存在书面的服务合同;其次,即便双方未续签书面的协议,如果上海公司有继续为天津公司提供服务、且天津公司亦继续使用上海公司提供的服务,那么双方之间仍存在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而此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上海公司举证证明其主张。但上海公司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继续提供了服务、亦不足以证明天津公司继续使用了上海公司提供的服务,因此,上海公司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上海公司反诉败诉的原因为何?天津公司举证证明了其向上海公司支付了1万元用于平台发放红包,上海公司若辩称未收到或者虽然已经收到了但已经发放完毕,那么应由上海公司举证证明。在上海公司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上海公司就承担了反诉败诉的后果。

 

作者简介

沈 溪

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中共党员

吉林大学法律硕士

毕业后一直致力于法律服务,在律师行业工作数年,工作态度严谨、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业务范围涵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民间借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