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证据存在瑕疵,为何被告法人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 来源:原创
  • 作者:沈溪
  • 发布时间:2021-09-16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绍兴公司与天津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绍兴公司从天津公司购买焊管,天津公司再收到预付款后5个日历天内将焊管运到目的地。合同签订后,绍兴公司分3次向天津公司支付货款,共计支付51万余元。但天津公司仅向绍兴公司交付45万余元的货物,剩余5万余元的货物至2021年4月仍未交付。因天津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故绍兴公司将天津公司及其法人起诉至法院,诉请解除双方之间的《购销合同》,并要求天津公司退还5万余元的货款,以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该公司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情况

庭审中,绍兴公司提交了《购销合同》、付款凭证、送货单等证据证明其主张,其中部分送货单为绍兴公司自制的;天津公司辩称已经交付了全部货物,但未提交任何证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绍兴公司与天津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并判令天津公司退还5万余元的货款并以此为基数支付资金占用费,天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评析

首先,为何绍兴公司可以赢得本次诉讼?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所以绍兴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购销合同》用以证明其与天津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双方之间应该依据该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即绍兴公司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天津公司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绍兴公司提交了付款凭证,用以证明其已经完毕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相应的天津公司应履行向其交付货物的义务,否则,天津公司违约;绍兴公司又提交送货单,用于证明天津公司未履行完毕交付货物的义务,虽然有部分送货单是绍兴公司自制的,该部分自制的送货单存在瑕疵,如果天津公司不认可该证据,该证据的证据效力就存在问题,但即便如此,因天津公司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其答辩称已经将货物全部交付给绍兴公司,也因此应该举证证明证明其主张,但因其未提交任何证据,故即便绍兴公司提交了自制的、存在效力瑕疵的送货单,退一步而言,即便绍兴公司不提交任何送货单,在天津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天津公司都会败诉。

其次,为何天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因天津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且该法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法人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简介

沈 溪

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中共党员

吉林大学法律硕士

毕业后一直致力于法律服务,在律师行业工作数年,工作态度严谨、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业务范围涵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民间借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