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略案例 | 代理交通事故致死案一波三折,我所律师力争为外地死者家属维权获赔(上)

  • 来源:原创
  • 作者:郭金洁 赵凇莹
  • 发布时间:2021-09-07

导语:被告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孙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相撞,导致孙某受伤最终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过交通事故部门的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孙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以交通肇事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公诉。孙某意外身故后,在河南农村留下了父母二人及三个未成年的孩子没有生活来源。我所合伙人律师郭金洁在接受死者家属的委托后,为争取二老三小能够早日获得赔偿,仅一个多月就帮助家属拿到法院支持判赔80余万元的民事判决书。

 

【被 告 人】张某

【委 托 人】死者孙某家属

【案件分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代理单位】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20年8月下旬,被告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津市东丽区外环东路第一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外环东路处,与前方同车道内孙某某之子孙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孙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主责、孙某次责。事发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提起了公诉,追究其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二、背景介绍

 

死者孙某是委托人孙某某、李某某唯一的儿子,其身后留下2位老人和3个尚处学龄的孩子有待抚养,5位家属均身处河南农村没有收入来源。孙某的意外身故,给其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一家人都生活在失去家中至亲顶梁柱的巨大阴影和悲痛之中……

 

三、办案经过

 

事故发生两个多月后,身在外地的死者家属决定委托我所合伙人律师郭金洁全权处理该案。

郭律师及其团队通过集体研究讨论发现,该案存在如下特点及难点:

1、因死者孙某独自在津打工,事故发生时死者家属还在河南农村,所知悉的相关信息非常有限,需要代理律师后期多方收集相关涉案信息和调取相关证据;

2、因本案涉及刑事诉讼,考虑到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阶段很可能战线拉得过长,为避免刑事案件的进度可能拖累到民事赔偿部分,尽可能让死者家属早日得到赔款以解决生活困难,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代理律师依法向法院单独提起了民事诉讼,并在立案后一个多月就拿到了民事一审判决书。与其同时,该案的刑事诉讼程序还尚未进入审判阶段。

3、为深入了解案情,代理律师多次前往事故现场、死者生前的工作场所进行走访调查,查询到肇事车辆仅保有交强险,并无商业险,加之张某的经济水平和赔付能力有限,很可能会在案件执行阶段存在赔付困难,因此第一时间在立案同时即申请法院对被告张某做了财产保全;

4、在案件中,代理律师持有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对事故发生时的交警询问笔录予以查询,进而发现事故发生时孙某系正在为某商贸公司运菜,李某在笔录中自认其为公司管理人员,并认可孙某在公司工作的事实,以及孙某使用的三轮摩托车也系李某为其购买等陈述,因此确定了下一步看孙某是否有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的另案思路,以确定有无工伤与交通事故双赔的可能,尽可能为死者家属争取更多赔偿;

5、因交通事故责任的主次责任存在多种比例——2比8、3比7或者4比6,法院主要看双方的过错程度以确定各方最终的责任比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有驾车行驶观察情况不周、未保障安全的违法行为;死者孙某存在驾照逾期未检、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三轮摩托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等多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过错。

通过分析,双方的过错及责任相差较为悬殊,按80%最高比例赔付孙某家属的可能性较小。但通过比对张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发现张某自述其在发现撞车后,存在“误把刹车当油门踩”的情节,也因此导致被害人孙某被撞飞至受伤严重抢救无效死亡。

可是,张某的这一主要过错却并未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详细写明,因此代理律师在庭审上着重提请法庭注意到了这一细节,最终法院支持了“3:7”(死者占3成)的责任分配比例。

 

四、判决结果

 

本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支付原告死者孙某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的70%,合计807952.53元。

 

五、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文章作者:

 

郭金洁,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事业合伙人律师。

 

赵凇莹,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