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太卖玉米意外身亡,小区物业和保安是否担责?

  • 来源:法律图书馆 中国法院网
  • 作者: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1-07-06

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金娜)七旬老太在小区内摆摊卖菜,保安为维持小区秩序对其行为进行制止,不料老太突发晕倒救治无效后死亡,由此引发一场官司,物业和劝离保安到底要不要担责?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老太家属的诉讼请求。

  2020年6月30日下午,王老太手提两袋玉米从家里出门,在小区内道路边上来回走动,时而休息并与人交谈,时而向居民出售玉米。而保安小叶同往常一样,在小区内巡逻,对小区内随意摆摊卖菜的行为进行劝退,维护小区的正常管理秩序。

  傍晚时分,王老太突然跌坐在路边,挣扎将近2分钟后,路过的居民将她扶起坐在马路边上恢复。没过几分钟,王老太又突发晕倒,这时保安小叶正好路过,看到部分小区居民在围观,他挤进人群看到王老太口吐白沫,立即拨打了120。王老太的丈夫也闻讯赶来,救护车到后,小叶随同王老太的丈夫一起上了车。当晚王老太的丈夫报了警。

  王老太年过七旬,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在住院治疗10天的过程中,王老太一直处于持续昏迷状态,经家属一致同意后出院,并于出院当日死亡。

  王老太的家属将小叶和物业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合计49万多元。他们诉称,王老太在自家楼下卖玉米,遭到保安劝退后双方发生争执,才导致王老太摔倒昏迷。而小叶陪同去医院,也是因为群众一定要推他去的,间接说明群众认为小叶与王老太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保安小叶和物业公司辩称,王老太突发晕倒,保安发现后第一时间拨打120,并陪同送至医院,系做好人好事;况且,王老太是一名73岁高龄老人且患有严重高血压,当天拎着两大袋玉米超出她体能范围而突发脑溢血,系自身疾病导致死亡;另外,王老太所在小区为大型拆迁安置小区,住户达8000余人,人流量极大,小区内只有一条主路且路面狭窄,一旦有人在路边卖菜,极易造成交通堵塞,保安按要求疏通道路、阻止小区内卖菜行为,系履行物业服务的职责,在履职过程中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物业公司负有对小区的卫生、秩序等进行管理的职责。事发当天,被告保安对小区内随意摆摊卖菜行为进行管理,系履行职务的行为。但是监控视频中看,王老太独自在小区内行走并时而停下向居民销售玉米,没有与保安进行过接触,更不存在保安暴力驱追赶和与其激烈争执的情形。

  另一方面,根据住院病历资料等并结合当事人的意见,王老太晕倒并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系基础性疾病导致“脑溢血”后病情进一步发展的结果,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不能排除事发当日气温、负重长时间行走产生的劳累等因素,是其发病诱因。综上,被告保安物业公司系履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维护小区的正常管理秩序,履职过程中亦不存在所谓对王老太的“暴力驱赶”或其他侵权行为,对于王老太病亡的后果依法不承担责任。法院遂判决驳回王老太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保安小叶及物业公司根据物业合同约定履行维护小区正常秩序的职责,对王老太的死亡结果不存在过错行为,依法不承担责任。王老太不顾年迈仍卖菜补贴家用,卖菜过程中因病死亡令人同情,但是诉请的相对方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情感或者结果而“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法院在具体司法案件中,应体现明确的是非观,发挥司法判决正风俗、定人心、明是非、晓善恶的社会功能,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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