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18时15分许,天津市滨江道欧乐时尚广场一处外檐广告布挡板被大风吹落,砸伤两名女性行人,两名伤者已送往医院救治,进行外伤缝合,无生命危险。”此新闻一出,广大群众肯定是想着伤者要找责任方赔偿医疗费等费用。但是,谁是责任方?伤者应该向谁主张赔偿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了解一下:
2019年11月24日,张三外出行至某广场楼下时,该楼外檐悬挂的广告牌坠落,将张三砸伤。后张三被120救护车送至医院,经医院诊治,张三多处骨折,共花费医疗费40余万元。经公安机关调查,砸伤张三的广告牌悬挂于某广场外檐,某广场由A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广告牌属于B公司所有。因张三被砸伤花费巨额医疗费,故将A物业公司与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公司赔偿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
A物业公司辩称:B公司是广告牌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未经物业管理单位准许私自安装广告牌、聘用没有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且B公司已经搬离却未拆除案涉广告牌是造成事故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应由B公司承担责任;另A公司已经尽到了日偿管理职责,且对广告牌没有收益,不应承担责任。
B公司辩称:A物业公司已经口头同意其安装广告牌,且物业对其安装广告牌是知晓的,但未提出任何异议。且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广告牌位的管理责任,具有重大过错,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经法院审理判决,认定A、B二公司均承担赔偿责任,其中A工程承担40%的责任,B公司承担60%的责任。
法院判决的理由:对于张三的损害结果,A、B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B公司对张三被其所有、使用的广告牌砸伤的事实表示认可。涉案广告牌是B公司安装、使用,其未与A公司签订《广告租赁协议》,因此对广告牌负有管理责任。其虽已搬离该广场,但未将其拆除,后期又疏于管理,故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对于A公司其作为该大厦的物业服务管理人,应对其管理的大厦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B公司搬离后应督促其拆除该广告牌或加强对该广告牌的管理,因此也应承担本次事故的部分责任。又因A、B二公司虽有过错,但对张三的损害在主观上并没有共同故意,也无意思联络,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公司应承担按份责任,故酌定A公司承担40%的责任,B公司承担60%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该案例是发生在民法典事实之前,故法院认定二公司承担按份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二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从上述案例可知,在不幸被广告牌或其他悬挂物等脱落砸伤时,可向该脱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253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在民法典实施后,修改该司法解释时被删除)
作者简介
沈 溪
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中共党员
吉林大学法律硕士
毕业后一直致力于法律服务,在律师行业工作数年,工作态度严谨、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业务范围涵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民间借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