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那点事 之 合同变更

  • 来源:原创
  • 作者:沈 溪
  • 发布时间:2021-03-09

合同在签订并生效以后,合同是必须一成不变的履行直至合同期满终止呢,还是说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呢?

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合同变更的形式有:第一,仅部分条款变更,但合同双方当事方不变;第二,债权人变更,即以债权转让方式变更合同;第三,债务人便更,即以债务转让方式变更合同;第四,债务人增加,法律术语为“债务加入”,即第三人加入债务,并经得债权人同意。

对于第一种形式,只要双方协议一致,就可以达到合同变更的效力;

对于第二种形式,是合同的债权人将其部分债权或者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除外,此种形式,是对合同中债权人主体身份的一种变更;

对于第三种形式,在之前的文章中有所提及,债务人转让转让除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务之外,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债务转让才发生法律效力,此种形式与第二种形式类似,都是对合同主体身份的一种变更;

对于第四种形式,是在原合同原有的当事人基础上,第三人愿意加入该合同,与原债务人共同负担合同债务,其本质上与第三种形式一致。

基于以上,如果想要达到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均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如果双方未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是否可以解除,则视合同约定的具体情况而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作者简介

沈 溪

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中共党员

吉林大学法律硕士

毕业后一直致力于法律服务,在律师行业工作数年,工作态度严谨、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业务范围涵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民间借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