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那点事之先合同义务

  • 来源:原创
  • 作者:沈 溪
  • 发布时间:2021-03-02

合同缔约双方在缔约过程中,是否负有法律义务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很多人都认为只要双方合同还未成立、未生效,就不需要负担任何义务、也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种想法,显然是忽视了《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先合同义务”。

什么是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又叫“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所以,即便缔约双方尚未签订正式的合同,也应受先合同义务的约束,否则,违约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沈溪律师: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吉林大学法律硕士。从事法律工作数年,主要办理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侵权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