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不起诉的情形有几种

  • 来源: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
  • 作者: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0-04-30

  贪污罪是比较严重的经济型犯罪,有损党和国家的形象,同时还会引发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因此,国家法律严惩贪污行为。但是,也有这种情况,就是有些贪污罪案件的行为人,由于某种原因,检察院决定不起诉。那么,贪污罪不起诉的情形有几种?本文小编收集到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贪污罪不起诉的情形有几种

  1、法定不起诉包括哪些情形

  法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是我国规定的不起诉的三种情况之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案件出现上述应当适用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检察官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能严格依法行使,应当不起诉而起诉,就是错诉。所以,理论上又把这种不起诉称为绝对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酌定不起诉是指符合所规定的某种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斟酌具体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来确定,或者是提起,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或者是放弃、终结诉讼。酌定不起诉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

  (8)嫌疑人或在自首后有表现的,等等。

  二、贪污罪共犯的处罚是什么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以上就是小编分享贪污罪不起诉的情形有几种,以及贪污罪共犯怎么处罚的内容。综上所述,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贪污罪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嫌疑人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这时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希望本文内容能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