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善意取得担保法是什么?

  • 来源: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
  • 作者: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0-03-31

  动产质权善意取得担保法《担保法》就是指无权处分不法,将他人财产转让给其他人,设定他物权的时候可以用第三人取得财产的所有权。这是为了对财产静态的一种交易来换取动态安全完善的保护。

  一、动产质权善意取得担保法是什么?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不法将他人财产转让相对人或在财产上设定他物权时,若相对人取得权利时出于善意,则该善意第三人即可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是以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为其主要设计基础,并同时导入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善意取得制度从实质上说是一种对所有权的限制,是通过对财产静态交易安全的一定牺牲来换取对动态交易安全的更完善的保护。 [1]

  法律所称交易安全可分为静态交易安全与动态交易安全。前者是指法律保护权利人占有和所有的财产权益的安全,禁止他人非法占有,又称为“享有的安全”或“所有的安全”。静态交易安全强调的是交易应以交易者拥有的权利为限,超过权利范围的交易应属无效。根据对静态交易安全的保护,所有权不因他人无权处分行为而消灭,所有人得向买受人请求返还其物,买受人则可依相应法律关系(如买卖等)寻求救济,故其保护重点在于所有权人。后者则是指法律保护交易当事人基于交易行为所取得的利益,又称“交易的安全”,着眼于通过保护善意买受人对让与人占有其物的信赖来保证交易的便捷,保护重点在于善意买受人。

  虽然一般情况下,法律对这两种安全的保护是一致的,但在无权处分情况下,则往往容易发生冲突。在此情形下,立法者必须在两者间进行利益权衡,以确定法律保护的重点。若严格强调对静态交易安全的保护,则可能产生明显的消极后果,买受人因无从了解出卖人对其出卖物有无所有权,必然会担心自己购买的财产因出卖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被他人追夺从而给自己造成损失,人人自危,这无疑会影响交易的开展。与之相反,动态交易安全保护重点在于善意买受人,认为特定场合,应牺牲真正权利人利益来保护善意交易者利益,以此消除其交易时的顾虑,促使其放心大胆地从事交易,以维护交易秩序,促进交易开展,提高交易效率。而这正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更加符合社会效益原则。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两种交易安全间的冲突,应该首先考虑对动态交易安全的保护。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换的正常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充分发挥财物的经济效用;有利于保护现存财产占有关系,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稳定。至于善意取得制度何以产生此种效果,此即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问题,对此争论颇多,主要观点有:即时取得说、权利外象说、法律赋权说(法律特别规定说)、占有保护说。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动产质权?对此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出质人只能是出质财产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的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无处分权的财产设定质权,为无权处分,质权不能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质权标的物,而动产上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占有为公示方式,出质以自己占有的动产设定质权的,只要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可以善意取得质权,因而给质物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只能由出质人负责赔偿。在现代市场交易中,物与主的分离广泛存在。出质人对出质财产无所有权时,质权人能否取得质物的质权,质物的所有人能否向质权人追索?质权的善意取得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一样,存在质权人和动产所有人两个主体利益的冲突和两种价值的选择。如果肯定或者保护质权的善意取得,就会使所有人的权益置于风险之中;如果否定或者不保护质权的善意取得,则会造成质权的不安全。所有权和质权互相排斥,对一种权利的支持必然导致对另一种权利的损害,法律只能选择一种价值。应当说,动产质权善意取得与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具有共通的基础,二者均是占有公信力的体现,占有公信力的理论根基,即是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制度基础。为保护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的质权人和维护交易安全,大陆法系的一些立法例承认质权的善意取得。

  《德国民法典》第1207条规定,物不属于出质人的,对设定质权准用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884条规定,质物的善意取得人,即使出质人无处分质物的权利,仍取得质权。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86条规定,质权人占有动产,而受关于占有规定之保护者,纵出质人无处分其质物之权利,质权人仍取得质权。而日本民法中,规定即时取得的第192条,未区分即时取得的是所有权还是他物权,只是概括地规定为“即时取得行使于该动产上的权利”,所以,其第192条也是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依据。

  关于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的性质究竟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还是法定取得,存在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表面上虽然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但由于出质人原无处分权,系因法律的规定而赋予质权人取得质权的效果,因此本质上非因当事人之设定行为,而系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取得质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

  关于动产质权善意取得担保法一般是通过一定的形式来取得他物权。这种形式是在紧急情况之下,由于该财产是通过非法所进行赚取的,而通过第三方的手段将该财产进行没收之后,然后交由她方获得合法的处置的相关实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