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都有可能导致我们承担相应的发责任。在合同成立之前,当事人双方进行磋商的过程中也是需要履行一定义务,否则将要承担相应责任。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形式是什么呢?接下来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这种情况,一般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并无订立合同的意思,而是为了损害对方利益,或者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比如故意与对方谈判使其丧失与他人交易的时机;或者增加对方缔约成本;订立假合同,骗取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
2、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欺诈行为。缔约一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意不将有关足以影响对方决定是否与其订立合同的情况向对方通报,或者有意地将客观上不存在的或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资料、信息提供给对方等。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况:
①未尽协助,通知义务,例如:缔约一方在约定签约日擅自不赴约,造成他方往返费用损失等。
②未尽告知义务。缔约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告知他方的必要信息和情况,如果没有告知,造成缔约他方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他方人身、财产损害的。如顾客雨天去酒店吃饭,在酒店台阶上滑倒受伤导致的损失,酒店负有缔约过失责任。
④《合同法》第43条规定的缔约当事人在合同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否则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合同法》第58条和第59条规定的合同无效、被撤销时,如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无过错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也是缔约上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构成
缔约过失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但缔约过失责任是因违反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因而它的构成要件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缔约当事人之间发生先合同义务并且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责任形态存在,必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及违反作为前提。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契约义务,是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注意义务,包括说明、告知、协力、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先合同义务不同于合同义务,其产生的基础不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而是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一旦进入缔约过程中,就应当推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合理的信赖,即一方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给予对方以照顾、忠实于对方、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并涉及对方财产、人身安全的事由。先合同义务的发生以双方进入订立合同过程为标志。如果民事主体之间没有形成缔约关系,则当然不发生缔约过失问题。
(二)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害,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成立条件,缔约过失责任也不例外,只有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相对人损害时,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失主要是指信赖利益的损失。通说认为,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所应赔偿的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无过错的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造成的损失。这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a、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赶赴缔约地或察看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等;b、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等;c、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推动的利息损失;d、其他直接的费用支出。间接损失是指丧失了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目前我国法律对依赖利益的间接损失赔偿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这种损失主要表现为订约所需费用及准备履行合同中所支付的费用等。不管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必须是在可以客观预见的范围内,必须是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的损失。如果不是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的损失,即使一方支付了大量的费用而造成了损失,也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消,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四)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与对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这就是损害结果的出现系缔约过错行为所必然引起,若对方遭受的损失非因一方的过错,即使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即使出现了信赖利益的损害,也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因果关系应适用民法关于一般因果关系的认定。
三、缔约过失直接损失有哪些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现在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很完善的,也是尽力给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越走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