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下面在本文整理介绍国有独资企业的相关内容。
国有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国有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它不是独立于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一种新的公司形态。国有独资公司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原则,如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的原则、有限责任原则等。
2、国有独资公司股东的惟一性
国有独资公司虽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但它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国有独资公司仅有一个股东。所以,国有独资公司在性质上属于一人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股东的法定性
即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是国家,只能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具体则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即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行股东权利。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的区别
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独资企业的不同点:
(1)法律依据不同: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
(2)管理体系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3)治理结构不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一般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则由同级政府派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4)管理者角色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委托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