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这个资本的社会,发生一些资本的借贷是一个十分平常的事情,正是因为资本的借贷如此的频繁,所以在法律上也是明确的规定了相关的追偿权时效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保证人代偿后追偿的时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保证人代偿后追偿的时效
担保追偿权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从担保追偿的定义可以看出,追偿权必须是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才能够行使,如果担保人并没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任何责任,担保人是不能够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的。
但是在保证这种担保方式中,存在一种例外情形,即保证人追偿的权优先行使。根据《担保法》第32条、《企业破产法》第51条的规定,当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如果保证方式为连带共同保证的,各保证人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
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还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内。同时《担保法解释》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担保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除非主债务人同意给付。
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一般是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日起3年内行使,同时要主要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保证人追偿权规定范围
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另一部分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
保证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我国《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三、保证人追偿权的权利义务
规定保证人在履行前、后的告知义务
在明确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来说,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是处于同一层面上的债务人,主债务随时可因保证人或主债务人的履行而减少甚至消灭。规定保证人在履行前向主债务人告知(如强制执行的,则由执行机关通知),有利于及早固定对债权人的义务,避免主债务人和保证人重复履行(当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不在同一地方时可能发生),以防止产生新的纠纷;保证人履行了义务后也必须及时将详细内容告知主债务人。这样,既可以让主债务人为向保证人履行债务做准备,又可让主债务人对追偿权履行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追偿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主债务人对追偿权形成过程享有的抗辩权
依照《解释》第42条的规定:如在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要提供实际清偿额的证据就可直接申请执行;即使通过诉讼的,主债务人往往也只对保证人是否承担了代为履行的责任进行抗辩。这样,容易使债权人和保证人恶意串通,损害主债务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审查保证人是否能实现追偿权时,往往注重保证人实际履行的证据,而在此中又往往凭债权人的认可作为认定依据,对保证人形成追偿权的事实过程证据容易忽略。如果规定主债务人对追偿权形成过程享有抗辩权,则保证人必须如实提供和主债务人之间消灭主债务的过程证据。这样就有利于保证追偿权的真实性、客观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
赋予主债务人享有履行对应的优先权
本文所称的履行对应优先权,是相对于保证人履行而言的。即在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主债务人优先享有选择和保证人向主债务人履行方式、内容等相应的还债方式。因为追偿权本是产生于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后的,保证人不过是承担了“垫付”的责任,那么主债务人只要履行还清“垫付”义务便可。这时主债务人的责任含有一种将“垫付”责任复原的性质。因此,主债务人履行的义务完全应该和保证人履行的义务相同,包括义务的方式、金额等。只有主债务人放弃这个优先权,那保证人才可变更追偿权的具体履行方式。如前,保证人和债权人间是争取以物抵款方式解决争议的,即保证人的追偿取得的方式是以物抵款形成的,那保证人在行使追偿权时,不能一开始便要求主债务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只有当主债务人未行使履行对应这个优先权(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以物抵款的优先权),保证人才可提出以现金支付等其它方式来实行追偿权。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保证人代偿后追偿的时效的全部内容。追偿权对于保证人来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权利,这个权利保证了保证人的相关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