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建设工程纠纷的原因是什么

  • 来源: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
  • 作者: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19-12-31

  曾经介绍来的关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知识有各种各样,但还未曾谈起建设工程的纠纷到底是什么?其实或许大家能够从平常的社会经验中能够了解到建设工程的纠纷的一点原因,但其对于建设工程来说还不够全面。那么产生建设工程纠纷的原因有哪些?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仔细讲解。

  产生建设工程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1、资质挂靠现象突出。一些资质较低甚至没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工程队乃至个人,挂靠具有较高建筑资质的企业,参与竞标并成功竞标现象比较常见。

  2、非法转包现象突出。尽管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分包有严格的限制,但在实际运作中,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公司在中标后,往往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工程队甚至个人。

  3、资金管理漏洞突出。有些企业经营不善,内部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费管理使用欠透明,存在暗箱操作的问题,对工程款支付、使用情况缺乏有效监管,截留或挪用工程款。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1.和解

  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无第三方参与劝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通常它不仅从形式上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还从心理上消除对抗。

  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决未做出,当事人均可自行和解。

  2.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在我国,调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

  3.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做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过成协议 ,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仲裁。但是,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提起仲裁的,另一方必须仲裁。

  仲裁的基本特点有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快捷性、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4.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对策建议

  1、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严格依照《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加强招投标管理。对建筑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资质进行全面审查,对存有挂靠、非法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的建筑公司,建立黑名单制度,曝光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限制或清出建筑市场。

  2、完善对建筑企业的监管机制。依法加强建筑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防止市场行为不当或内部经济舞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规范、监督、检查的力度,建立健全相关监管机制,帮助其堵塞内部管理漏洞。

  3、加大建筑法制宣传力度。在加强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宣传队的同时,要坚持以案说法,有针对性地宣传挂靠、工程转包等法律风险。主动为建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注重矛盾排查和源头治理,努力压降建筑领域矛盾纠纷。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产生建设工程纠纷的原因有哪些”,建设工程纠纷的原因有很多种,在上文中华律网小编都一一的介绍了,但虽然知道纠纷的一些原因,还需要建设工程的相关人能够用于实践中,减少纠纷的原因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