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串通招标投标的行为

  • 来源: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
  • 作者: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19-12-31

  核心内容: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1、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3、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1、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2、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3、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4、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5、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